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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GJJ14—8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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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编单位:北京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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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公共厕所的规划
第2.0.8条 选择公厕修建位置要明显、易找、便于粪便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或便于机械抽运。 第2.0.9条 厕所内面积概算指标:厕所每一蹲位(包括大便蹲(坐)位、小便站位、走道宽度以及其它设备等)建筑面积概算指标为4~9㎡。(一类厕所7~9㎡,二类厕所为5~7㎡,三类厕所为4~6㎡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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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公共厕所的设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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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设计基本规定
第3.2.3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通风、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比应不小于1∶8,如外墙侧窗采光面积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天窗,南方可增设地窗。 第3.2.4条 每个大便蹲位尺寸为1.00~1.20m×0.85m~1.20m,每个小便站位尺寸(含小便池)为0.70m(深)×0.65m(宽).独立小便器间距为0.80m。 第3.2.5条 厕内单排蹲位外开门走道宽度以1.30m为宜;双排蹲位外开门走道宽度以1.50m为宜。蹲位无门走道宽度以1.20~1.50m为宜。 第3.2.6条 各类公共厕所蹲位不应暴露于厕所外视线内,蹲位之间应有隔板,隔板高度自台面算起,应不低于0.9m。 第3.2.7条 通槽式水冲厕所槽深不得小于0.40m,槽底宽不得小于0.15m,上宽为0.20~0.25m。 第3.2.8条 一、二类公共厕所的男、女厕应最少各设一个洗手盆,蹲(坐)位数超过10个以上,可酌情增加。公共厕所内每个蹲位应设置坚固、耐腐蚀挂物钩。 第3.2.9条 单层公共厕所窗台距室内地坪最小高度为1.80m;双层公厕窗台距楼地面最小高度为1.50m。 第3.2.10条 男、女厕大便蹲(坐)位分别超过20时,宜设双出入口。 第3.2.11条 厕所管理间面积为5~12㎡,工具间面积为1~2㎡。 第3.2.12条 通槽式公共厕所以男、女厕分槽冲洗为宜。如合用冲水槽时,必须由男厕向女厕方向冲洗。 第3.2.13条 男厕所小便器(池)与大便器(槽)分室设置为好。建二层以上公共厕所时,男小便间应设在底层。 第3.2.14条 公共厕所的进出口处,必须设有明显标志,标志包括中文(一类厕所可加英文)和图像。 第3.2.15条 公厕应考虑防蝇、防蚊设施。 第3.2.16条 厕所四周应植树种花以美化环境。 第3.2.17条 公厕设计应尽量采用高效、节水型的卫生设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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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节 公共厕所构造基本要求
第3.3.7条 设计化粪池(贮粪池)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做成,池盖必须坚固(特别是可能行车的位置)、严密合缝,检查井、吸粪口等要高出地面,以防雨水倾入,井盖应为圆形,以保安全。化粪池(贮粪池)的位置应靠近道路以便清洁车抽吸。 第3.3.8条 化粪池容积可按表4和给水排水国家标准图集S213、S214选用。 国家标准图集各型号化粪池容积及适用人数 表4
注:表中的实际使用人数是按每人每日污水量25L,污泥量0.4L,污水停留时间12h,清掏周期120d计算。如与以上基本计算参数不同时,实际使用人数需相应改变。 第3.3.9条 粪便不能通入排水系统的公共厕所,应设贮粪池。 第3.3.10条 旱式厕所和粪便不能通入排水系统的水冲洗厕所贮粪池容积计算: 式中W——贮粪池容积( an——一人一年粪尿积蓄量( N——每日使用该厕所的人数; 1.3——贮粪池的预备容量系数(防备粪便掏运因故拖延); Cn——一年中贮粪池清除次数; V——每日用水量( 第3.3.11条 不能修建和厕所用量相当的化粪池时,可因地制宜修建不同形状和容积的截粪井(见附录一),不要求污泥腐化,根据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清运。 第3.3.12条 化粪池或贮粪池宜设置在公共厕所背面或人们不经常停留、活动之处,并应考虑清运粪便方便,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,化粪池壁距其它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,如受条件限制时,可酌情减少,但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。 第3.3.13条 公共厕所粪便排出口必须设置直径为150~300mm的耐腐蚀材料存水弯,以防下水道恶臭气进入厕内。 第3.3.14条 凡排水管道为雨污分流制系统的地区,可将公共厕所粪水直接排入污水管道。 第3.3.15条 旱式厕所应在粪便入口两侧设置倒阶梯形防蛆沿(见附录二)。 第3.3.16条 通风孔及排水沟等通至厕外的开口处,需加设铁篦防鼠。 第3.3.17条 附属式厕所必须是水冲厕所。设计时如自然采光和通风不能满足照度和排气要求,应考虑人工照明和机械通风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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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录一 截粪井构造图
说明 1本图尺寸以mm为单位。 2砖砌体用100号砖50号砂浆砌筑。 3抹面:内壁一律用1∶2水泥砂浆抹面,厚20mm,渗5%防水粉,有地下水时,外壁用1∶2水泥砂浆抹面,并高出最高水位250mm。 | 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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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录二 通槽防蛆沿沟构造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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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录三 地下管线相互间及离建筑物、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表
注:①表列数值不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区。 ②表列数值是正常情况下布置管道使用之,如执行有困难,可根据管径、检查井、伸缩节的大小,管线埋设和建筑物基础深度,并采取适当措施,可缩少表列数值。 ③地下管线与防雷接地装置间距,可按下列数据计算: a当采用避雷针时S≥0.5~0.6R;b当采用避雷线时S≥0.4R(R为接地装置的冲击流散电阻)但S不得小于3m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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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录四 地上管线交叉最小垂直净距
注:①通讯电缆放在管道内或有其它保护装置时,其最小垂直净距可缩小至括号内数。 ②电缆与热力管沟相交时,如不能保证0.5m的距离时,必须加绝热措施。 ③当电力电缆采用穿管敷设时,与其它管道的最少垂直净距可缩小至0.25m。 ④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管道排列上下要求: (a)煤气管,易燃或可燃液体管在其它管道上面; (b)给水管在排水管上面; (c)电缆在其它管线上面,其中通讯电缆在电力电缆下面; (d)氧气管除在乙炔管道下面外,应在所有其它管线的上面; (e)热力管在给、排水管道上面。 污水管在给水管上面穿过时,应将给水管放在套管内或将污水管改用金属管,且管壁间净距应不小于0.2m,套管或金属管的长度视土壤性质及给水管管径大小而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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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录五 架空电力线至建筑物、构筑物及通讯线最小水平净距
注:水平净距指供电 | 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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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录六 架空电力线至建筑物、构筑物及通讯线最小垂直净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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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录七 地下管线最小埋设深度
注:①怕冻管道埋设深度小于冻结深度时,必须有防冻措施。 ②有活荷载时,应验算埋土深度。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,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: 1表示很严格,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: 正面词采用“必须”; 反面词采用“严禁”。 2表示严格,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: 正面词采用“应”; 反面词采用“不应”或“不得”。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,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: 正面词采用“宜”或“可”; 反面词采用“不宜”。 附加说明: 本标准主编单位、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: 主编单位:北京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 参加单位:上海、重庆、自贡、广州、杭州等城市环境卫生局(处) 主要起草人:刘建东 参加人:俞锡弟 |